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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08959号“LAUR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65号
申请人:络朗国际(比利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08959号“LAUR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84700号“LAURENT”商标、第48089206号“LAURENT”商标、第25245335号“LAUREN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了第8836847号“LAURENT”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和二于2022年9月7日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核准使用在“饼干;面包;面包卷;小圆面包;蛋糕;曲奇饼干;馅饼(点心);糕点;三明治;果馅饼;咖啡”商品上。第8836847号“LAURENT”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LAURENT”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主要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茶;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8836847号“LAURENT”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故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饮料;茶;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LAURENT 商标 络朗国际(比利时)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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