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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34616号“创意声光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868号
申请人:浙江创意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阿奇舒勒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34616号“创意声光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02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企业荣誉;所获证书;2019年至2020年部分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舞台灯光调节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张学军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创意声光电 商标 浙江创意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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