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8330079号“方太风魔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2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30079号“方太风魔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33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8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在排气风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知名的厨电企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20、2021年产品手册;
2、方太旗舰店后台管理平台—供销平台的记录、产品介绍及销售发票;
3、天猫旗舰店销售记录、发票、发票清单及发票查验结果和物流信息;
4、广告合同及发票;
5、产品选购目录合同及发票;
6、视频、社交平台、新闻媒体的报道及推广。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将该证据邮寄给被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和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排气风扇等商品上,201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对复审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部分有效,裁定复审商标在排气风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申请人在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还拥有第26741427号“风魔方”商标。双方当事人均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335号决定不服并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申请人为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唯一股东。
3、证据1中的产品手册显示了带有“方太风魔方”标识的CXW-258-JQ36吸油烟机商品。
4、证据3中的天猫旗舰店销售记录显示了销售了方太JQ36型号的排抽油烟机家用吸油机抽烟机厨房用油畑机商品,订单时间为2021年9月9日,订单号为2094757813526181871。销售发票显示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了型号为CXW-258-JQ36(不带罩)的*家用通风电器具*方太吸油烟机商品,时间为2021年9月12日,备注信息显示为2094757813526181871,该信息与天猫旗舰店销售订单号一致。
5、证据6中2016年3月16日艾肯家电网报道了方太风魔方系列产品吸油烟机商品。
6、证据2中的天猫旗舰店产品管理后台显示产品标题为方太油烟机CXW-258-JC03B(不带罩)。宣传页显示了“方太风魔方 JC03B”标识吸油烟机商品,产品型号为CXW-258-JC03B。销售发票显示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了型号为CXW-258-JC03B(不带罩)的*家用通风电器具*方太吸油烟机商品,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限为2018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2020、2021年产品手册、方太旗舰店后台管理平台—供销平台的记录、产品介绍及销售发票、天猫旗舰店销售记录、发票、发票清单及发票查验结果和物流信息、视频、社交平台、新闻媒体的报道及推广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子公司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在复审期间内销售了*家用通风电器具*方太吸油烟机商品,其产品手册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艾肯家电网也对申请人的“方太风魔方”系列产品吸油烟机进行过报道。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排气风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与申请人子公司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通风电器具*方太吸油烟机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排气风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合同及发票、产品选购目录合同及发票证据,不能证明直接证明申请人在除*家用通风电器具*方太吸油烟机以外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8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期间内在排气风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排气风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19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6329927号“小红帽与大灰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7708959号“LAUR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9160129号“小九咪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4267745号“云桂三金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5784314号“YJ-988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7441036号“Conraytuba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0108654号“宏香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439876号“随心美学 Style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216587号“國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