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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1064号“奔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33号
申请人:杭州云创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1064号“奔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73803号“犇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奔云”与引证商标文字“犇云”呼叫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奔云 商标 杭州云创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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