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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77825号“GRUV GE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3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25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晓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77825号“GRUV GE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343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网络展示及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授权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手提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女式)钱包、背包、手提包、公文包、旅行用具(皮件)、行李箱、运动包、人造革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仿皮革、毛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通过第179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后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商标授权使用书;
3、产品所获得的荣誉证书;
4、使用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答辩所提交的使用证据不符合要求,为无效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GRUV GEAR”商标实为Gruv,Inc.(格鲁夫公司)所有,复审商标是对权利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其使用也是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不合法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688.com上检索宏盈旅行用品的结果页面;
2、GRUV GEAR品牌介绍;
3、Gruv,Inc.出具给东莞市宏盈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4、Gruv,Inc.与Fu-ChiaHuang就与东莞市宏盈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合作事宜沟通的往来邮件;
5、黄祥润董监高投资任职及风险报告、东莞市宏盈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及东莞市宏盈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女式)钱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27日。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具体到本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签名笔迹不尽相同,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约定的东莞市宏盈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属于不违背被申请人意志的使用,可视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展示页面、产品信息(如名称“儿童书包”,品牌“GRUV GEAR”)、产品销售记录(如订单号1056935427094360817)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背包”等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本案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在上述商品上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存在怀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但申请人提交的并非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故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复审商标系恶意抢注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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