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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529160号“LS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6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鹤山市惠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29160号“LS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096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答辩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天猫店铺销售记录;
2.商标授权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安全头盔等商品上。2021年7月2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2表明佛山市键龙头盔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人;证据1表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LSG ”安全头盔。综上,我局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安全头盔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安全头盔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全部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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