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2765527号“OBSERVAT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45关于第22765527号“OBSERVATI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69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5527号“OBSERVAT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340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22765527号第25类“OBSERVATION”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有效的实际使用,恳请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强烈的使用意图,事实上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一直持续真实、公开的使用在商业经营中,恳请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查查图谱;
2、商标档案、实物照片;
3、标准的检验报告;
4、订购合同及对应的发票;
5、APP线上下单节目截图等资料;
6、现场照片及公众号宣传文章等证据。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该证据与被申请人撤销复审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商品上的真实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页截图;
2、在先裁定。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2月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201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06月15日至2021年0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企查查图谱显示,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分公司;订购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为他人设计、制作校服“observation”成品,并提交对应发票进行佐证,上述证据结合其余证据可以证明在2018年06月15日至2021年06月14日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 运动衫;带兜帽的风雪大衣;体操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 鞋;帽;袜;围巾;腰带”商品与“服装”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06月15日至2021年06月14日期间内上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运动衫;带兜帽的风雪大衣;体操服”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OBSERVATION 商标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1702174号“大风车小黄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891822号“神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25761号“福茗堂茶庄 FOOK MING TONG TEA SHO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8377825号“GRUV GE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4193号“京华 JING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547060号“Bellefonta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60293号“JI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2529160号“LS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2765527号“OBSERVAT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