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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76251号“霞客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989号
申请人:江阴徐霞客旅游区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鑫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76251号“霞客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88236号“霞客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故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江阴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江阴电视台相关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1、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53668676号“霞客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2、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税务申报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康陆军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霞客湾 商标 江阴徐霞客旅游区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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