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319054号“Shangpin Retai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52关于第5319054号“Shangpin Retai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8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上品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5319054号“Shangpin Retai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169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推广合同、授权书、营销推广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张贴广告;2.室外广告;3.广告传播;4.广告宣传栏的制备;5.货物展出;6.直接邮件广告;7.广告材料更新;8.样品散发;9.广告材料出租;10.广告宣传版本的出版;11.广告宣传本的出版;12.广告;13.广告宣传;14.无线电广告;15.无线电商业广告;16.电视广告;17.电视商业广告;18.商业橱窗布置;19.广告代理;20.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21.广告空间出租;22.邮购订单形式的广告;23.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24.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空间;25.广告设计;26.广告策划;27.广告材料起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进出口代理;2.拍卖;3.推销(替他人);4.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5.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服务系“推销(替他人)”,故相同群组的其他服务应予以维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分公司企业信息
2.上品折扣网站截图;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网络媒体报道;
5.宣传照片;
6.租赁合同、变更协议书、补充协议;
7.营销推广服务合同、发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除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外,该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
9.申请人简介;
10. 营销推广服务合同;
11. 广告服务合同、宣传品喷绘制作安装合同、发票;
12.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1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4年6月13日。2021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撤三字[2022]第Y011169号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1.张贴广告;2.室外广告;3.广告传播;4.广告宣传栏的制备;5.货物展出;6.直接邮件广告;7.广告材料更新;8.样品散发;9.广告材料出租;10.广告宣传版本的出版;11.广告宣传本的出版;12.广告;13.广告宣传;14.无线电广告;15.无线电商业广告;16.电视广告;17.电视商业广告;18.商业橱窗布置;19.广告代理;20.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21.广告空间出租;22.邮购订单形式的广告;23.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24.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空间;25.广告设计;26.广告策划;27.广告材料起草”服务上的维持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撤销注册的“1.进出口代理;2.拍卖;3.推销(替他人);4.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5.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部分进行审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9未体现复审商标商业使用情况。证据2、5、12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证据3、4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6、7、8、10、11未体现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Shangpin Retail 商标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547060号“Bellefonta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60293号“JI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2529160号“LS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2765527号“OBSERVAT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176251号“霞客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190143号“霞客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236518号“凹凸建材AOTUJIANC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0375325号“朗迪汇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319054号“Shangpin Retai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