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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36518号“凹凸建材AOTUJIANC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49关于第59236518号“凹凸建材AOTUJIANC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971号
申请人:北京徽商木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36518号“凹凸建材AOTUJIAN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041号“凹凸及图”商标、第7410830号“凹凸”商标、第59104572号“凹凸艺造”商标、第4278535号“HUA DING及图”商标、第8643641号“泽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待实质审查中,两件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在先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加工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石膏”等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建筑用塑料管”等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经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引证商标一、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灰、非金属排水管、石棉水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抗盐粘土、建筑用塑料管、水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图形要素、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诸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制模用木材、可塑木料、小块木料(木工用)、半成品木材、木地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抗盐粘土、建筑用塑料管、水泥”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制模用木材、可塑木料、小块木料(木工用)、半成品木材、木地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康陆军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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