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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27044号“HUGOIV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8: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76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闫虎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37927044号“HUGOIV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类国际注册第604808号“HU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HUGO BOSS”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介绍;
3.申请人品牌的专卖店信息、在线商城截图;
4.申请人审计报告;
5.申请人品牌广告宣传资料;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市场研究报告;
7.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
8.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9相关释义及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6月6日第179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21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矫正眼镜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0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及其部件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矫正眼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及其部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HUGOIVO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HUGO”,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在案还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法律依据,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HUGOIVON 商标 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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