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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25759号“BOSIRUD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8: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82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毕成龙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37425759号“BOSIRU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7001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6982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类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引证商标一至三为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介绍;
3.申请人品牌的专卖店信息、在线商城截图;
4.申请人审计报告;
5.申请人品牌广告宣传资料;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市场研究报告;
7.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
8.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6月6日第179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7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宗教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9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在商评字[2017]第0000108980号《关于第4974016号“志高波仕 ZEGO.BO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裁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宗教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争议商标“BOSIRUDE”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英文“BOS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商标。且根据查明事实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在案还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法律依据,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BOSIRUDE 商标 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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