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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20619号“MX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0: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415号
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0619号“MX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3558号“麦来福MYLIFE及图”商标、第1773559号“麦来福MYLIFE及图”商标、第8631148号“my lif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的“美心”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泡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已注册的“美心”系列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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