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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87311号“乔雅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0: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98号
申请人:爱力根(法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7311号“乔雅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247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简介、网页截图、年度报道、产品介绍及说明、资格证书、宣传报道、商标信息等的U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乔雅登”与引证商标“乔雅登”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乔雅登 商标 爱力根(法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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