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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28959号“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0: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228号
申请人:日置电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528959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2208号商标、第1391824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间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在精密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字母“G”及图形的设计,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远程监视系统用计算机程序、远程监视系统用服务器计算机、计算机、时间记录装置、绘图机、电子公告牌、发射器(电信)、曝光表(照度计)、电缆、印刷电路、电阻器、电器接插件、电池、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远程监视系统用计算机程序、远程监视系统用服务器计算机、计算机、时间记录装置、绘图机、电子公告牌、发射器(电信)、曝光表(照度计)、电缆、印刷电路、电阻器、电器接插件、电池、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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