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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02220号“净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0: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373号
申请人:温州净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02220号“净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08971号“净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粉碎机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原玉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净盾 商标 温州净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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