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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01508号“丝路手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0: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863号
申请人:甘肃丝路手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01508号“丝路手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17046号“丝路国际”商标、第15243087号“丝路妮雅”商标、第10359864号“丝路网”商标、第3176389号“丝路SIELU”商标、第33769535号“丝路新闻网”商标、第18698664号“丝路绸庄”商标、第28058871号“丝路建设网”商标、第4653989号“新丝路NEW SILK ROAD”商标、第9810359号“金丝路”商标、第9993148号“好丝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许可协议、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上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丝路手信 商标 甘肃丝路手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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