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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321676号“财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1: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4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财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21676号“财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294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种途径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情况。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且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明及详细的使用证据。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原注册人提供的合同、补充协议、发票及其他材料;2、转让证明;3、网站开发及运营的相关证明。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及其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金蝶随手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注册,2014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复制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9月6日止。于2015年9月21日注册人深圳市金蝶随手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后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9月6日转让至深圳市卡牛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撤三阶段案卷、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提供的合同、补充协议、发票及其他材料证据结合网站开发及运营的相关证明结合转让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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