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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51308号“mama b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1: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2270号重审第0000000448号
申请人:上海壹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551308号“mama 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679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源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mama box 商标 上海壹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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