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8539275号“cellmen及图”(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1:14关于第58539275号“cellmen及图”(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298号
申请人:塞利普实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39275号“cellmen及图(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芳香疗法用香精油、芳香剂(香精油)、香料、香精油、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72728号“Cellmein及图”商标、第19734488号“CELLEN SKINCARE及图”商标、第13916688号“CELLMER”商标、第19324119号“CELLmo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差异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已出具声明,同意“cellmen及图”商标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申请人“cellcosmet及图”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产品销售情况、作品登记证书、合同、发票、送货单、媒体报道、宣传资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具的声明、相关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芳香疗法用香精油、芳香剂(香精油)、香料、香精油、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洗浴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十字图形与“红十字”标志近似,易误导公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具的声明未经公证认证,我局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8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91393号“范克莱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209080号“小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192863号“小米运动健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2321676号“财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4525474号“兔女郎及图”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 关于第37747917号“中原戏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25157814号“鼎大自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2821297号“棱镜全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539275号“cellmen及图”(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