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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30402号“研创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3: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492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企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30402号“研创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34664号“吾同研创”商标、第41532221号“研创 YANGCHU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51404号“吾同 研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研创云 商标 北京中科企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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