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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41531号“五福助老 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4: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003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41531号“五福助老 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申请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能够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51256号“五福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097850号“五福置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42452号“五福红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394163号“五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82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737404号“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855179号“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233260号“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相关宣传、使用、获奖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五福助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比较,均含“五福”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FU”与引证商标六、七中显著标识之一的“FU”、引证商标八“FU”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芯片(集成电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五福助老 FU及图 商标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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