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455609号“kumozaw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5: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776号
申请人:朱维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创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义乌市内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4日对第42455609号“kumozaw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525984号“KUMOZA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的明显抄袭、摹仿,双方商标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商标高度近似,并且被申请人存在不以实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争议商标一旦获得批准,会损害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的不良后果。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现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侵犯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其何种在先权利。其次,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四、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1月16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637639号“Lea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420609号“圣凯诺SANCANAL S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541531号“五福助老 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5235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564131号“荷尔夫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478784号“核桃学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476984号“荔枝学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469781号“双合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2455609号“kumozaw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