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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666350号“松鼠老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8: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819号
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知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胡忠如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23666350号“松鼠老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307519号“松鼠老爹”商标、第19307237号“松鼠老爹”商标、第19307130号“松鼠老爹”商标、第19307039号“松鼠老爹”商标、第19306835号“松鼠老爹”商标、第50560746号“松鼠老爹”商标、第34282883号“松鼠老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10539236号“三只松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3、“松鼠老爹”是三只松鼠集团创始人章燎源先生独创的专属特定名称,是申请人的法人章燎源的网名,被申请人注册该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
4、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之嫌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概况;2、公证书;3、新闻媒体报道;4、授权书申明;5、荣誉证书;6、在先裁定书;7、申请人近年经济指标证明。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澡盆等商品上,于2018年4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现为安徽燎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第35类、第36类、第42类、第45类广告、金融管理、质量控制、家务服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安徽燎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股东,故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本案适格引证商标。
3、引证商标六、七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故引证商标六、七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4、(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8758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八在2019年9月12日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1类坐便器、澡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商品和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精制坚果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关联性不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姓名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章燎源的网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尚无充分事实和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章燎源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松鼠老爹 商标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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