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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9062号“青草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9: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693号
申请人:蔡纯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9062号“青草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04155号“澄西食品及图”商标、第58776279号“青草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青草巷及图”,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豆腐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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