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522310号“喜爱购生活超市 生活管家 全国连锁生活服务机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9:58关于第59522310号“喜爱购生活超市 生活管家 全国连锁生活服务
机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96号
申请人:西安喜爱购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22310号“喜爱购生活超市 生活管家 全国连锁生活服务机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17676号“喜•爱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73487号“囍爱 嫁囍金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446482号“真喜爱 ZHEN XI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00658号“生活一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69678号“生活&好管家 CHAMBERL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730250号“爱喜 ES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825330号“喜爱果园 XIAIGU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156472号“127生活管家 LIFE BUT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088162号“爱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773485号“囍爱 嫁囍金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3261263号“好喜爱 HAOXI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2872996号“生活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409591号“生活家 LIVING ARTI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865505号“生活赢家 GOOD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7550369号“购喜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7600075号“喜爱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9164149号“喜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7989063号“喜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另,引证商标三、十二、十七、十八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二、十七、十八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三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处于撤三程序中,上述两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二、十七、十八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七、十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喜爱购生活超市”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九、十一、十五、十六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生活管家”与引证商标四、五、十三、十四相比较,在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十三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十三至十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十三至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十三至十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十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十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1月17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5083702号“百镇千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2803263号“惠配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220691号“哥伦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962091号“ONE D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6661784号“强兵消消乐 小食大味 别有滋味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40776号“蓝瑞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590312号“新基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255800号“BEYOND FINTECH 让金融科技尽其所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522310号“喜爱购生活超市 生活管家 全国连锁生活服务机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