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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20691号“哥伦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29号
申请人:北京冠帮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20691号“哥伦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8402号“哥伦布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77743号“哥仑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三审查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25类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哥伦布 商标 北京冠帮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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