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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93312号“广立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9: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864号
申请人: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州玖智石英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56593312号“广立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大量复制摹仿他人的知名商标,明显超出其合理经营范围,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至嫌疑,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荣誉;相关合同及发票;行业排名;相关审计报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企业报告及相关证书;客户评价;相关报道及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86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与他人在先品牌或商标相同或近似,如“迪斯妮”、“小创哥”、“顺品郎”、“聚合算”、“金品郎”、“苏州湾梦幻水世界”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二、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86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与他人在先品牌或商标相同或近似,如“迪斯妮”、“小创哥”、“顺品郎”、“聚合算”、“金品郎”、“苏州湾梦幻水世界”等。且被申请人对上述均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申请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牟取利益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广立微 商标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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