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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89211号“络绎科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0: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23号
申请人:北京演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89211号“络绎科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79679号“络绎视觉 LUO YI 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29774号“络绎视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526961号“猫头鹰演讲俱乐部 倾听彼此,共创心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98892号“满多科托儿 MANDOKT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656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726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1635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5433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430694号“学夫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271557号“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55561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049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二处于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文字“络绎”,申请商标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二的图形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络绎科学及图 商标 北京演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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