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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02177号“EASTWI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3:2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东胜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申请人因第3402177号“EASTW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924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8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授权书及翻译;
2、采购合同、发票;
3、销售合同、发票;
4、宣传页;
5、网页截图;
6、宣传视频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该证据寄送申请人予以质证。
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7、销售合同、发票及出库单;
8、宣传页;
9、产品包装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仅能证明其为产品的销售者,并非为了产品宣传提供服务,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并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判决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所提理由均为恶意揣测。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2002年12月12日申请,于200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代理销售他人商品的证据,其上述通过销售商品赚取差价的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使用,无法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进行了合法、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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