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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77893号“金色松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5: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447号
申请人: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金色松果家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0日对第37877893号“金色松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2292180号“松果出行”商标、第45828514号“松果电单车”商标、第47169522号“松果电单车及图”商标、第33162905号“松果电单车”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网站页面截图、有关松果电单车及松果出行的新闻资讯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答辩(逾期)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已取得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无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理、合法。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04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咨询服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三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四尚未初审公告,但申请在先,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引证商标二、三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咨询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咨询服务、运输信息、运送贵重物品、航班规划服务、租车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松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贮藏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在“运输咨询服务、运输信息、运送贵重物品、航班规划服务、租车预订”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贮藏信息”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本案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租车”服务,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松果”系列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贮藏信息”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运输咨询服务、运输信息、运送贵重物品、航班规划服务、租车预订”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金色松果 商标 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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