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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34754号“S'YOU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9: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814号
申请人: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34754号“S'YOU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9802号“新雨永丰 SAYOUNG”商标、第29798190号“Suyoung”商标、第36820361号“斯永 SYONG”商标、第38648098号“新氧 SOYOUNG”商标、第41839885号“新氧 SOYOUNG”商标、第29263554号“新氧 SOYOUNG”商标、第30291086号“新氧 SOYOUNG”商标、第36341547号“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S'YOUNG 商标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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