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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46203号“Ji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9: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824号
申请人: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南宁朵有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46203号“Ji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35055号“迹度-爱你所爱 JI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44936号“迹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01327号“Ji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不应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气象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室内装饰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气象信息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气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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