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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91633号“山外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9: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496号
申请人:元气森林(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91633号“山外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590号“山外山SHAN WAI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32552号“山外山MOUNTAINS BEYOND MOUNTAI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查中,第8224493号“山外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同样多年停止使用,不存在与申请商标混淆误认的可能,第56772167号“山外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上述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阻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2类制作碳酸水用配料、饮料制剂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山外山 商标 元气森林(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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