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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16485号“S SILK MAISON AM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9:20关于第58916485号“S SILK MAISON AM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489号
申请人:宁夏炬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16485号“S SILK MAISON AM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0728号“AMNI1854”商标、第19732748号“AMINSTYLE”商标、第48319914号“AMNI”商标、第49230797号“AMNI 1854”商标、第49257863号“AMNI 1854”商标、第56839211号“SILK MAISON”商标、第57647944号“SILK MAIS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店铺及中文翻译、部分交易记录截图及中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尚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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