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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64904号“信零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9: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877号
申请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264904号“信零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6208号商标、第1187057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页面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决定在牛肉清汤、牛肚、肉商品上予以维持,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信陵君”在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肉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2年12月06日
信息标签:信零君 商标 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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