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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66758号“滴滴开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9: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355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66758号“滴滴开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4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918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我局决定在投币自动售货机、投币启动的机械装置、自动售票机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2、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转让申请书》,我局经审查已准予撤回。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 ,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3. 我局驳回决定还判定申请商标与第194082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分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开源”,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滴滴”,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微芯片(计算机硬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滴滴开源及图 商标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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