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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88004号“朱海双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9: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852号
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继伟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8日对第15888004号“朱海双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673318号“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108号“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92898号“双喜电器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00523号“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92085号“好太太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双喜”商标业内知名,曾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知名企业字号权。被申请人为恶意商标注册人,不仅大量摹仿注册了与“双喜”、“囍”相关商标,还摹仿注册了“欧派、”“奔腾”、“京东”等知名商标,被申请人通过单纯摹仿注册、剽窃他人知名品牌来获取利益以及囤积大量商标的行径,危害了公众权利,破坏了市场秩序,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及部分认证资料;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及票据资料;维权成功的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灯;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该商标经(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8206号关于《第15888004号“朱海双喜”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标在“燃气炉;电炊具;电热水壶;淋浴热水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核准日期为2017年7月14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经核准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经商评字[2021]第0000197029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3、经查询,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7类、11类、20类、21类、24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囍”商标、“酷爱双喜”商标、“优顺丰”商标、“优乐邦”商标、“纯甄”商标、“优京东”商标等10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五已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中文“朱海双喜”构成,与引证商标三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双喜”,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电灯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差异明显,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经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7类、11类、20类、21类、24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囍”商标、“酷爱双喜”商标、“优顺丰”商标、“优乐邦”商标、“纯甄”商标、“优京东”商标等100余件,其中众多商标与国际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朱海双喜 商标 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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