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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83415号“新东方优学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9: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410号
申请人:湖北盈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4日对第51583415号“新东方优学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学练优”、“优翼学练优”商标系申请人在先独创,经使用、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8778650号“学练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01770号“学练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609296号“优翼学练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614330号“学练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当性和欺骗性,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有恶意囤积商标之嫌,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销售协议及发票;3.产品及包装照片;4.展会照片;5.资源网、图书等数据截图;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7.被申请人诉讼情况截图;8.申请人关系说明;9.其他等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书籍、报纸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并初审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文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2022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由申请人转让至湖北优翼文教有限公司,现为湖北优翼文教有限公司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四由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41类玩具出租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于2021年2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湖北荔田文化有限公司,后于2022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湖北优翼文教有限公司,现为湖北优翼文教有限公司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3,申请人所援引的引证商标二专有权人虽现为湖北优翼文教有限公司,但申请人对本案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其专有权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基于该引证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注册,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依据查明事实4,申请人所援引的引证商标三、四专用权人为曾为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湖北荔田文化有限公司,现为湖北优翼文教有限公司,均非本案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中虽说明申请人与湖北荔田文化有限公司均系王汉红经营,但二者属于独立的法律权利、义务主体,不能当然的证明或认定申请人为湖北荔田文化有限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人基于引证商标三、四,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注册,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请求应予驳回。
本案中,争议商标“新东方优学练”与引证商标一、二“学练优”在整体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海报等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商标,并使之达到了一定的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赵玉红
2022年12月30日
信息标签:新东方优学练 商标 湖北盈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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