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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50542号“BEYOND FINTECH 让金融科技尽其所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9:28让金融科技尽其所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689号
申请人:建信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50542号“BEYOND FINTECH 让金融科技尽其所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4608号商标、第8925052号商标、第11734535号商标、第12903204号商标、第18054616号商标、第20148183号商标、第21568079号商标、第21632241号商标、第24363227号商标、第3087522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5类第1405357号商标、第32558731号商标、第32562965号商标、第35524227号商标、第38704404号商标、第48762091号商标、第50861355号商标、第57107100号商标、第57364938号商标、第57682369号商标、第57733261号商标、第29878826号商标、第36562825号商标、第11525197号商标、第27429875号商标、第153083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场所、品牌宣传海报、名片、徽章等照片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二、十八、十九、二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至二十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英文“BEYOND”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九至十一、十三、十五、二十中英文“BEYOND(Beyond)”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中英文“FINTECH”与引证商标八、十四、十七中英文“FINTECH(Fintech)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二十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二十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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