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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792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9:25关于第585792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216号
申请人:浙江恩典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久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792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1793号商标、第10280627号商标、第2066188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可识别为由图形化的字母“MD”组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化字母“MD”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带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腰带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ICEDREAM 商标 浙江恩典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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