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261553号“ICEDRE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9: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48号
申请人:CFA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61553号“ICEDR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26469号“ICEDREAM”商标、第15186476号“梦之冰 ICE OF DREAM”商标、第11421405号“ICE DREAM ID 手工冰淇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茶、冰淇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ICEDREAM”与引证商标一英文“ICEDREAM”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英文部分“ ICE OF DREAM”、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英文“ICE DREA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赵爽
2023年01月13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927319号“ALPHA FOODS HONEST NUTRI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046203号“Ji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734754号“S'YOU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291633号“山外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264904号“信零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916485号“S SILK MAISON AM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254319号“金珏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5792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261553号“ICEDRE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