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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08246号“利君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9: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032号
申请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庆洪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53008246号“利君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利君”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35649号“利君”商标、第15452925号“利君制药及图”商标、第49720974号“利君健康 LIJUNHEALT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利君”商标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抄袭、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利君”商标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利君”商标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利君”系列商标信息;申请人“利君”商标宣传资料;申请人“利君”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资料;申请人“利君”系列商标使用资料;引证商标一至三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卫生口罩”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2021年1月15日早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故其与引证商标三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卫生口罩;医用指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助听器;口罩;医用垫”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利君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文字“利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利君安”与申请人在先商号“利君”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利君安 商标 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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