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8537641号“五福助老 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1: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002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37641号“五福助老 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申请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能够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80771号“五福养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87818号“伍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52652号“五福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16714号“金伍福 UTF KING WU F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410176号“五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94251号“五福陶瓷WUFU CERA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143159号“五福腊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045765号“福伍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7848482号“五福拴马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380000号“伍福”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847067号“五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163546号“五福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7571669号“五福荟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1369574号“五福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0483501号“福 新伍福 XIN WU 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645229号“F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4233326号“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4251616号“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0833823号“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7265542号“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4745263号“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54767952号“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另外,引证商标二、七、九、十三、二十一、二十二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十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该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相关宣传、使用、获奖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九、十、十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四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二十一、二十二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三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九、十、十三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七、二十一、二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九、十、十三、二十一、二十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五福助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一、十二、十四、十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FU”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一、十二、十四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一、十二、十四至二十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一、十二、十四至二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一、十二、十四至二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五福助老 FU及图 商标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8549225号“珑源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2685499号“XP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393619号“nutrili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26939号“彼芯 Better 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3549号“PIC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2169888号“潘红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1436902号“Oraf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244161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537641号“五福助老 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