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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39985号“SUPER D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1:14关于第62739985号“SUPER D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36号
申请人: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39985号“SUPER D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50750号“SOPER D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320575号“Super dy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51351号“昌盛 SUPED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单词释义、在先裁定、判决、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材料、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字母构成、字形、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硅胶、膨润土;工业用淀粉;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硅胶、膨润土;工业用淀粉;工业用化学品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SUPER DRY”可翻译为“超级干燥”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特性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SUPER DRY及图 商标 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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