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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01955号“万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1: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4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华星五交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01955号“万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234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08月16日至2021年08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与多家相关企业合作,作为其品牌的经销商,以“五交化”的零售店作为媒介,为其合作的品牌上提供服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向其他企业购买产品的购销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上述部分证据外,另有:
2、申请人门店照片、相关人员名片;
3、申请人向其他企业购买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向其他企业开具的欠条;
5、申请人向其他企业销售商品的采购合同、发票、转账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1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8月1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中购销、销售合同及发票均显示申请人系购买方,而非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对复审商标进行主动使用的证据。证据2为自制证据,且缺乏有效形成时间;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5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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