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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45212号“INOZE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3: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30号
申请人:伊诺兹提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045212号“INOZE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502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在复审服务上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面、申请人及股东关系证明、相关报道及介绍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提起异议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目前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INOZETEK”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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