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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50124号“Rainbow all about rainball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3:37关于第59250124号“Rainbow all about
rainball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982号
申请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50124号“Rainbow all about rainbal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9974号、第4746710号、第6885368号、第40542351号、第40547457号、第42618881号、第98387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侯林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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