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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92002号“苗岭之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3: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874号
申请人:贵州省上下东西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2002号“苗岭之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8034号“苗岭之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攀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苗岭之春 商标 贵州省上下东西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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