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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3476号“超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4: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40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3476号“超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92113号“SUPERNUCLE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中。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17391号“超核酒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相同,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超核 商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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